• 温州市星级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 作者:  编辑:  来源:温州社区网  浏览:7073    时间:2008年11月20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星级文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把创建星级文明社区活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不断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星级文明社区在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文明社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自觉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自我申报,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推荐,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星级文明社区是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基础工程;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市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把三个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创建星级文明社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组织、检查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以及街道、乡镇要把星级文明社区建设作为推进城市化、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城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各社区要把星级文明社区建设作为自觉的行动,全面发动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形成齐抓共管,共驻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星级文明社区标准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明社区建设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申报星级文明社区必须基本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健全
        切实加强社区党建工作,落实省委提出的“五个有”(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战斗力强、群众信赖的领导班子;有一个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单位共建机制;有一支以党团员为骨干,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活动的志愿服务者队伍;有一个能使社区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服务的社区服务网络;有一套有效实施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工作制度)目标。班子勤政廉洁,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加强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发挥好。在社区中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区工作者人员落实,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待遇有保障,素质培养机制健全。扎实开展社区共建工作,形成“五有”共建工作机制,共建活动经常,辖区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形成齐创共建的良好氛围。
        2、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市民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宣传刊物、公益广告牌等作用,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广大居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三个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居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广泛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切实抓好以《温州市民守则》和温州市民“八不”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制定经居民共同讨论的社区居民文明公约。积极组织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有组织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文体活动,法律宣传、咨询、援助活动,卫生保健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机制,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和公益活动。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积极开展各类特色社区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环境优美
    社区道路硬化、整洁,无坑洼积水、无污水横溢。市容整洁,各种公共设施保持清洁,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搭建、乱张贴、乱设摊点、乱涂画、乱停车,车棚、楼道无杂物堆放,楼道亮灯率高。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完善,日常保洁落实,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绿化美化水平较高,布局合理,养护及管理制度落实。积极开展环保宣传,群众环保意识强,居住区内废气、废水、烟尘、噪声等各项指标符合环保要求,河道清洁。居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有较高的满意率。
    4、居住安宁
        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落实“警务进社区”工作,设有社区警务室及治安报警点,安全防范设施健全,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邪教活动。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调解成功率高,无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闹事事件。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教育、服务工作到位。闲散青少年和归正人员帮教工作落实,成效明显。治安秩序良好,居民安全感调查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较高。
    5、服务便捷
        强化社区服务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社区服务网络健全,网点布局合理,服务内容涉及面广,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在8个以上。积极做好社区居民再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孤老病疾人员和优抚对象、社会困难户开展经常性的服务。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需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好事、办实事。
    6、文体活跃
    建立社区文化体育骨干队伍,活动经常。经常组织开展寓教于乐、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节庆和青少年文体活动活跃。辖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文体活动。建立社区文化信息服务站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文化信息服务活动。
        7、设施完善
    重视社区硬件设施建设。健全“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等活动用房和场所,并无出租或挪作他用。社区内设有明显的社区标识、社区示意牌,建有花坛、绿化小品。实行社区内设施资源的共享共用制度,社区内单位的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卫生等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第六条  否决条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符合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不符合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
    (四)“五室三站二栏一校一场所”设施不齐全的〔此条适合二星级以上文明社区(含二星级文明社区)〕。
    第七条  星级文明社区分级标准是: 
    星级文明社区共设置四个星级,按《温州市星级文明社区考核及评分细则》100分制标准进行考核,起评为一星级,逐级申报。综合考评分80分以上可评为一星级;85分以上同时达到二星级附加条件15分以上的可评为二星级;90分以上同时达到三星级附加条件15分以上的可评为三星级;98分以上同时达到四星级附加条件15分以上的可评为四星级。
     
    第三章    星级文明社区建设
     
        第八条  各社区要把创建星级文明社区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专人负责。结合社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星级文明社区的规划和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并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明确各自职责,做到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重视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
        第九条  星级文明社区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面向社会。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在社区内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楼幢、文明家庭等活动,广泛吸引居民积极参与,着力培育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社区精神,增强社区认同感、凝聚力,使创建星级文明社区活动成为广大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的共同行动。
        第十条  各社区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把握好星级文明社区标准的同时,根据各社区基础条件、地域特色、居民结构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品牌,打造精品亮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以及街道、乡镇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创建星级文明社区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并做好星级文明社区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星级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经过规模调整、完成体制改革后的城市社区和撤村建居后依法组建的乡镇社区。
        第十三条  星级文明社区申报、加星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已获得星级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每两年复评一次(评选和复评工作年度错开),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给以降星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星级文明社区评选,必须坚持好中选优、逐级晋升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五条  星级文明社区的评选程序为: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在对照标准自查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请。并填报《温州市星级文明社区申报表》(附创建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2、各县(市、区)文明办对申报星级文明社区的社区要进行初步考核,认定其达到考核标准后,经县(市、区)文明委批准,向市文明办推荐申报。
    3、市文明办组织人员对各申报的社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就社区班子建设、综治安全、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五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星级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牌匾。凡评上一星级文明社区的,市委、市政府奖励2万元,每加一个星再奖励2万元;当年复评合格奖励2万元。奖励经费的20%可以作为社区创建人员的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80%用于社区的硬件设施建设。降级的星级文明社区重新创建原有星级的,奖励不再重发。各县(市、区)星级文明社区的奖励经费,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星级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星级文明社区档案;总结推广星级文明社区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星级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文明办行使对 “星级文明社区”的检查监督权,凡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降星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星级文明社区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撤销建制的,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星级文明社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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